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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在看这两条政策的时候,最大的疑惑就是,“投资撤回“似乎在字面上和“股权转让”是同一种形式,都表示一种“股权退出”的方式,但显然,在税收处理上还是有较大的差异的,下面逐步来分析两条政策的差异。
政策①:股权转让适用于被投资单位保留运营,投资企业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。
政策①:股权转让回购主体是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第三方,若是前期协议约定好回购价格可直接回购;若是属于国有股权,原则上还需要走公共平台交易的路线,具体流程这里不赘述。
政策②:撤回投资的回购主体是被投资企业本身,被投资企业出于清算或减资的情形下,将累计的留存收益按实收资本的比例补偿给投资企业,同时,也把初始投资归还给投资企业。当然,在我国法律体系中,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往往有严格的限制,首先得保证有限责任公司本身不存在较大数额未偿清债务,否则存在\"逃避债务,股东抽逃出资”的嫌疑。
先引入一个案例,看看股权退出不同方式下的涉企业纳税压力担。1、甲公司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(A公司出资600万,持股60%,B公司出资400万,持股40%)
B公司将持有公司40%的股权,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。如何股权退出,可以使企业纳税压力最低?假设企业所得税25%,不考虑其他税费。
方案一:B公司将股权以2000万的价格直接转让给C公司。
方案一:依照政策1直接转让股权
B公司股权转让所得=2000-400=1600
方案二:依照政策2撤回股权投资
按《公司法》相关规定及股权变更流程,B公司先从甲公司撤回投资,甲公司支付补偿款2000万元,然后C公司再进行增资入股。
B公司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=1000*40%=400(万元)
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的对比,撤回投资在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,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,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方面要远远优于股权转让,节省了400万的企业所得税。
企业尽可能采用第二种方案,但第二种方案往往操作起来存在难度,尤其是上文提到的有限责任公司。假如有限责任公司不发生清算继续保持运营,被投资单位回购股东股权的做法往往会踏入法律的“灰色地带”。但如果公司即将清算,优先考虑第二种方案。想要定制专属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,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,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方案,抓紧打电话:400-166-3656
合伙企业主要是由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后,共同出资,共同经营,共享收益,共担风险的一种公司类型,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底线的连带责任的企业。其生产经营所得主要是根据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,减除成本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月做为技术,适用5%-35%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,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并且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,不并入企业的收入,应作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,还需要单独纳税。因此对于合伙企业开展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,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,助力企业高效发展也是相当的多,那么合伙企业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,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,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有哪些方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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